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①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所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安徽省艺术类专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