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七
录取规则 (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录取规则 文化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