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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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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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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初等教育学院)

发布于2016年07月29日 来源于 高校发布

录取原则

    1.报考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北京市美术统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我校。

    2.报考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初等教育学院的面试和专业术科考试,且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3.我校初等教育学院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在北京市“本科提前批”录取,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4.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参考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第一专业报考的考生。

    5.各专业投档到学校后的录取排序规则: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230×40%+文化课成绩×6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5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300×50%+文化课成绩×5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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