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第
录取原则 1、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及文化分均以750分为满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