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经申报、公示、审核等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结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了同意设置的备案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新增目录外专业点名单。本年度各高校新增备案专业1672个、审批专业181个(含130个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51个目录外新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47个,撤销专业367个。
现将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1)。同时,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基础上,增补了近年来批准增设的目录外新专业,形成了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见附件2),一并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高校认真做好新设专业的建设工作,坚持需求导向、标准导向、特色导向,把按社会需求办专业作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前提条件,把落实国家标准作为专业建设的底线要求。要根据社会需求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招生规模,持续改进和提升专业内涵。要健全质量保障,加强对新设专业的检查,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贵州高校
主管单位
序号
主管部门、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位授 予门类
修业 年限
备注
贵州省
1496
贵州大学
緬甸语
50216
文学
四年
贵州省
1497
贵州大学
人工智能
080717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498
贵州中医药大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080910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499
贵州中医药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82702
工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00
贵州中医药大学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402
理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01
贵州中医药大学
医学实验技术
101002
理学
四年
贵州省
1502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经济与金融
020307T
经济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03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朝鲜语
50209
文学
四年
贵州省
1504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080716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05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视觉传达设计
130502
艺术学
四年
贵州省
1506
安顺学院
飞行器制造工程
82003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07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人工智能
080717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08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植物保护
90103
农学
四年
贵州省
1509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电子商务
120801
经济学
四年
贵州省
1510
贵州财经大学
葡萄牙语
50232
文学
四年
贵州省
1511
贵州民族大学
老挝语
50215
文学
四年
贵州省
1512
贵州民族大学
泰语
50220
文学
四年
贵州省
1513
贵州民族大学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80407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14
贵州民族大学
资源环境科学
082506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15
贵阳学院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080910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16
六盘水师范学院
动物科学
90301
农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17
贵州商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
120401
管理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18
贵州商学院
艺术管理
130102T
艺术学
四年
贵州省
1519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 院
医学信息工程
08071IT
工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20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 院
生物制药
083002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21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 院
医学检验技术
101001
理学
四年
贵州省
1522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 院
康复治疗学
101005
理学
四年
贵州省
1523
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家政学
030305T
法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24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人力资源管理
120206
管理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25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健康服务与管理
120410T
管理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26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 学院
人工智能
080717T
工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27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舞蹈学
130205
艺术学
四年
A
贵州省
1528
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 医药学院
健康服务与管理
120410T
管理学
四年
贵州省
1529
贵州师范学院
地理信息科学
70504
理学
四年
贵州省
1530
贵州师范学院
人工智能
080717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31
贵州理工学院
英语
50201
文学
四年
贵州省
1532
贵州理工学院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81006T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33
贵州理工学院
交通运输
81801
工学
四年
贵州省
1534
贵州理工学院
建筑学
82801
工学
五年
1. H指中外合作办学(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专业,其招生有效期等应遵守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
2. △指在教育部组织的专家线上评议中,具体评议意见已反馈给各地各高校,各高校对相应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核心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社会需求调研等各方面提出了具体改进措施,请在办学过程中继续加强专业建设。
3. 二学位指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自《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之曰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届时,所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布点将统一按照撤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