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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
院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招办网站:点击访问>> 学校网站:点击访问>>
考试类型: 高校排名:0 联系电话:028-87953006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关键词:四川 传媒 学院 学校类型:民办高校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团结学院路67号 院校首页: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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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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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2016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章程版)

发布于2016年07月29日 来源于 高校发布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学院按需设立专业,并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成绩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报考我院航空服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面试,合格者方可报考该专业。(面试时间及要求详见我院官方网站主页)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对进档考生原则上不分文理,按志愿优先,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四川省编导类专业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上海市参加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和摄影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且文化成绩达到上海艺术类专业最低投档控制线后,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艺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文理统一排序,择优录取。上海市参加我院表演类(含配音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类(含文艺编导方向)、电影学、音乐表演、美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表演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电影学(认可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考合格成绩)、音乐表演、美术类(认可美术类统考本科合格成绩)的专业成绩在该市统考合格和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文化成绩达到上海艺术类专业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统考专业成绩*60%+校考专业成绩*40的总分从高到低,文理统一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调整招生计划,需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预留计划应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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