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只招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招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表演、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
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我校设点美术校考的省份使用校考术科成绩,没有设点美术校考的省份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广东省使用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表演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3)音乐学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术科成绩=(校考复试成绩×60%)+(省统考成绩÷生源省术科统考满分×100×40%)。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
(5)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3.75+文化分,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
广东省美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五)录取原则
1 设点省份术科只认可我校组织的校考术科成绩,非设点省份使用各省统考成绩录取。
2 文化分按各省招办划定的出档线。
3 文化和术科双上线,按综合分排序,由高分至低分录取。
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综合分计算:综合分=术科分×3.75+文化分
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综合分计算: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
4 具体招生人数、录取原则以各省招办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