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重庆大学的本科招生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115%之间。具体情况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进档的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级差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进档的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级差的原则进行。专业级差为:2、1、1、0(即专业顺序1-2、2-3、3-4之间的级差分别为2分、1分、1分、0分)。当所报专业录取满额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其专业志愿意向,在缺额的专业中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安排。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其中:江苏省、上海市的专业级差为1、1、1、0。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录取,科目及等级要求:A(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科目及等级要求:B(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上海市,科目要求为:3+物/化/生(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其他原则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
因学校生源不足进档的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缺额的专业中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不含加分。
第十五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求考生的外语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第十六条 本校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含农村计划)、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该类实施办法执行。其中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合格考生,凡有省专业统考要求的,其省专业统考成绩须合格。(详情可上网查询:http://zhaosheng.cq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