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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
院校名称:西安外事学院 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招办网站:点击访问>> 学校网站:点击访问>>
考试类型: 高校排名:0 联系电话:029-88513888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关键词:西安外事学院 学校类型:民办高校 详细地址:西安市丈八北路408号 院校首页: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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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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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2019年04月10日 来源于河南美术高考网 高校发布

西安外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西安外事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国际化、应用型、综合性、高水平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校。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二条  学校地处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126.4万㎡,建筑面积66万㎡;校园湖光山色、建筑中西合璧。学校开设本科专业42个、高职专业27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医学、工学、艺术学、农学、教育学8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经、管、文、医为主,工、艺、农、教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和独特的创新创业教育、国际化教育、德育教育三大办学特色。学校设有商学院、人文艺术学院、医学院、工学院、国际合作学院、创业学院、七方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8个二级学院,主要培养面向经贸物流、文化传媒、医疗保健、智慧制造等产业的应用型人才。在校学生2.1万余名,教职工1700人。 

第三章  办学类型及层次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外事学院(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2713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本科普通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委、教学与研究部、学生工作部、行政部、保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同志,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委负责招生工作的保密和全程监督;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预留普通类本科计划不超过普通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西安外事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1、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外事学院上线生源文、理不平衡问题。2、录取超出原计划数的平行分数的考生。3、用于调剂生源充足的专业计划。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高职尽最大限度满足考生志愿要求。所有投档考生按高考成绩排队,按志愿先后依次录取;当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时,调剂录取。各专业录取无相关成绩和加试要求。    

第十条 对于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各专业要求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达到C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今年我校在山东、江苏、吉林、黑龙江、天津、陕西、新疆、广东和海南九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广播电视编导、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四个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校考,这些省(市、区)的考生报考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规定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其他省(市、区)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统考或联考的省份承认其他院校相同或相近艺术专业课的成绩。    

第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 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统考或联考成绩,没有实行统考或联考的省(市、区),认可其他院校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陕西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考生高考统考文 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播音编导类专业按照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位次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美术类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在我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录取入学后一般不得调整专业,只有专长学生和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专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3500元。    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每学年评选,分为四等,奖励标准1000-5000元。    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提出贷款申请、接受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发放贷款。其最高额度8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偿。 

第十一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优秀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陕西省专升本考试,提升学历层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可通过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法,获得就业岗位。 

第十二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9-888      029-88513888     传真:029-88751205 咨询QQ:4000019888 招生办微博: http://weibo.com/u/2808171760(新浪) http://t.qq.com/xianwaishizsb(腾讯) 招生办官方微信:西安外事学院招办 学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鱼斗路18号        邮编:710077 网址:http://www.xaiu.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安外事学院。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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